高雄縣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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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簡稱『高雄縣職業工會』
會址:830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路772巷12號 秘書處電話:07-765-0737
設立登記日期:2004/07/25【負責人:謝碧莉常務理事】 聯絡處傳真:07-765-0730
設立登記字號:勞組字第0930167495號 聯絡人:謝碧莉常務理事
統一編號:29392841 稅籍編號:830120875 劃撥帳號:42192896
高雄縣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高雄縣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保障勞工(會員)權益,增進勞工(會員)知能,發展生產事業,加強勞資合作關
  係,以臻勞資生命同體之境界,並改善(提昇)勞工(會員)生活之意境,進而協助政府推行
  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縣鳳山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一款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第二款 會員就業輔導。
  第三款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第四款 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第五款 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第六款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第七款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第八款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第九款 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第十款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縣實際從事專業足部反射療法工作,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應加入會為會員。
  (適用職業工會,其組織成員之界定,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佈實施之「產業工會、職業工
  會分業標準表」為依據)。
第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一款 離職或轉業者。
  第二款 無行為能力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證明書(工作、專業技術證明書等),經理事會審
  查合格,繳納會員入會費年度經常會費及證書費,並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為鼓勵
  從事足部反射療法人員在工會團體活動與優惠,凡中華足部反射區健康法協會有效之會員得免
  繳入會費,經常會費則繳交半價之專案)。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
  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
  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或退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三條:會員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行退會:
  第一款 轉就他業喪失本業勞工身份者。
  第二款 死亡者。
  第三款 非從事本業實際工作者。
  第四款 依本會章程應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五款 其他依法應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三百人以上時,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
  名額、方式、辦法,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本會
  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年滿二十歲以上者選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分別組織理、監事會,就理事會中,互選常務理事一人;另就監事會中互選常務監事一
  人。
第十八條:本會職員均為義務職,惟為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交通費(車馬費),其任期一屆三年,連
  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
  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受理事會指導,處理一切會務,由理事會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
  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
  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視組織發展之需要,得成立分會,支部,並劃編若干小組。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務如有必要時,得依業務性質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第一款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第二款 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並確定
  會費徵收標準。
  第三款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第四款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第五款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第六款 財產之處分。
  第七款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第八款 工會之解散。
  第九款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第十款 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第一款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第二款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款 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第四款 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決算。
  第五款 處理本會會務。
  第六款 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第七款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第八款 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第九款 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第十款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第十一款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職權如左:
  第一款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第二款 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款 決定理事會議日期。
  第四款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第一款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二款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三款 稽察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第四款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第五款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七條: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第一款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第二款 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第三款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常務理事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
  一次。臨時會議,應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連署),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
  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經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常務理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經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並得與理事會合併。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經出席者過半數
  之同意不得議決。但章程之訂定與修改、工會聯合會之組織。會員之除名、工會財產之處
  分,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三條: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一款 會員入會費。(每位入會者僅繳交一次)
  第二款 經常會費。
  第三款 特別基金。
  第四款 臨時募集金。
  第五款 會員捐款。
  第六款 銀行存款孳息。
  第七款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文。本項參照工會法第二十二條及人團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審查並編造會
  計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產狀
  況。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依法或因故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

第七章 政府之保護
第三十八條: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提經會員決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理、監事會名冊
區別
職稱
姓名
住址
電話
備註
高雄縣
常務理事
謝碧莉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一路772巷12號
07-765-0737
0933-326-168
高雄縣
理事
林殊妙
高雄市三民區澄和路33號
07-380-1261
0937-622-567
高雄縣
理事
申淑惠
高雄市前金區八德二路214號6樓
07-251-2383
07-201-1072
高雄縣
理事
李威德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104號1樓
07-331-5588
0960-368-783
高雄縣
理事
洪鐘鳴
高雄縣鳳山市文武街151之3號
07-741-0573
高雄縣
理事
李俊茂
高雄縣鳳山市大東一路10巷3號
07-743-1139
0918-529-348
高雄縣
理事
吳家河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43之1號
07-353-0229
0932-858-363
高雄縣
理事
林宗義
高雄市鹽埕區富野路56巷14號
07-364-0435
0929-304-521
高雄縣
理事
潘財田
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0號之1
07-382-7182
0952-021-151
高雄縣
常務監事
鄭秀美
高雄市前鎮區草衙里佛公路36巷1號
07-812-6460
0910-548-905
高雄縣
監事
林政寬
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二路27巷45號
07-241-5188
0927-686-517
高雄縣
監事
陳榮福
高雄縣鳳山市瑞順街48巷7號2樓
07-710-4564
07-741-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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