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職業工會
| 聯絡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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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 簡稱『新竹縣職業工會』 | |
| 會址:310 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路28號 | 秘書處電話:03-596-8050 | |
| 設立登記日期:2004/09/19【負責人:吳煥龍常務理事】 | 聯絡處傳真:03-595-3059 | |
| 設立登記字號:府勞行字第9311076號 | 聯絡人:吳煥龍常務理事 | |
| 統一編號:29317386 | 稅籍編號:430220281 | 劃撥帳號:19905712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足部反射療法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保障勞工(會員)權益,增進勞工(會員)知能,發展生產事業,加強勞資合作關
係,以臻勞資生命同體之境界,並改善(提昇)勞工(會員)生活之意境,進而協助政府推行
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路二十八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一款 會員就業輔導。
第二款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第三款 研究發展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第四款 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第五款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第六款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第七款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第八款 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第九款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縣實際從事專業足部反射療法工作,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應加入會為會員。
(適用職業工會,其組織成員之界定,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佈實施之「產業工會、職業工
會分業標準表」為依據)。
第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一款 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中)或通緝中。
第二款 離職或轉業者。
第三款 無行為能力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證明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會員入會費,並
發給會員證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
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
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條:會員除名或退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本會
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年滿二十歲以上者選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分別組織理、監事會,就理事會中,互選常務理事一人。
第十七條:本會職員均為義務職,惟為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交通費(車馬費),其任期一屆三年,連
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
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設秘書一人,受理事會指導,處理一切會務,由理事會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
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
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會視組織發展之需要,得成立分會,支部,並劃編若干小組。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務如有必要時,得依業務性質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第一款 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第二款 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並確定
會費徵收標準。
第三款 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第四款 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第五款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第六款 財產之處分。
第七款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第八款 工會之解散。
第九款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第十款 其他法令所規定賦予職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第一款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第二款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款 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第四款 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決算。
第五款 處理本會會務。
第六款 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第七款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第八款 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第九款 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第十款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第十一款 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第十二款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職權如左:
第一款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第二款 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款 決定理事會議日期。
第四款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第一款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二款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三款 稽察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第四款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第五款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第一款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第二款 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第三款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或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條: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經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等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經出席者過半數
之同意不得議決。但章程之訂定與修改、工會聯合會之組織。會員之除名、工會財產之處
分,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一款 會員入會費。
第二款 經常會費。
第三款 特別基金。
第四款 臨時募集金。
第五款 會員捐款。
第六款 銀行存款孳息。
第七款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文。本項參照工會法第二十二條及人團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審查並編造會
計月報表,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產狀
況。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依法或因故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提經會員決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理、監事會名冊 | |||||
|---|---|---|---|---|---|
| 區別 |
職稱 |
姓名 |
住址 |
電話 |
備註 |
| 新竹縣 |
常務理事 |
吳煥龍 |
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路28號
|
03-596-8050 |
0916-376-510 |
| 新竹縣 |
理事 |
羅淙杋 |
新竹縣新豐鄉明新街229號 |
03-559-1542 |
0932-290-615 |
| 新竹縣 |
理事 |
劉桂珍 |
桃園縣龜山鄉中和南路177號5樓 |
03-3202580
|
0928-871-097
|
| 新竹縣 |
理事 |
吳水秀 |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街55巷31號
|
03-599-9879 |
0935-491-493
|
| 新竹縣 |
理事 |
徐火港 |
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路21號
|
03-596-9263
|
0963-054-855
|
新竹縣 |
理事 |
徐弘棋 |
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四鄰112號 |
03-568-0156
|
0932-377-656 |
新竹縣 |
理事 |
馬孟君 |
新竹縣竹東鎮新生路372號4樓 |
03-583-0448 |
0912-537-324 |
新竹縣 |
監事 |
鍾碧嬌 |
新竹縣竹東鎮新生路312號 |
03-595-3059 |
0963-034-56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