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務:法規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工作任務內容

中華民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份 修正訂製

一. 遴選委員會於各區相關學識的會員擔任法規委員。

二. 負責協會法律規範。例如:依據法律與協會章程擬定法規。

三. 定期公告本會執行業務的相關法律事宜,公告法律常識,以達到會員遵守為目標。

四. 接受會員法規問題的解釋,處理協會執行業務中例如:醫師法或身心障礙保護法等法律質疑,宣導會員工作與遵守法規的常識。

五. 協助會員辦理法律申訴案件。


左一為葉宏濂法規會主委,中為陳 勇評議會主委,右一為李清信中彰投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