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委員會簡則,係經由本會 第六屆 第二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內容如下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後依各委員會性質所述,包括:地區委員會(分八區)、教育委員會、海外委員會、團體委員會、活動委員會、評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廠商委員會、資訊委員會等地區與工作個委員會。(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變更增加委員會組織)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理事會統籌編列。各區會員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主任委員辦公費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以下為新台幣壹仟元整,三百人以上者為新台幣貳仟元整,四百五十人以上者為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考慮重新分區編組。(本案由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六.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之。

七.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九. 初期建議請所有理、監事兼任各委員會工作,並且培養人才接任委員會工作。

十. 請委員會提供年度表現優異的會員與各類獎項受獎人名單。

十一. 各工作委員會所管理與執行的工作,以主任委員負責制定計畫,提報秘書處彙整,交由理事會決議,委員會負責執行,並於理事會提出工作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

十二.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委員會設有小組者,其組織簡則得參照委員會組織簡則訂定之。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左圖為三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在台北內湖麗湖大飯店幹部研習營全體幹部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