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健講師甄選之我見

- 葉宏濂∕中區主任委員 -

致函 陳 理事長 暨 教育委員會 詹 主任委員,以下拙見,謹供參考:

  1. 重【質】不重【量】。協會教育委員會,為提昇會員,再進修及專業,依名義所辦之【輔導員及足健師】可多求其量,後學不反對,因其有鼓勵性質及助益本業於顧客之信服度。但如【足健講師】;也是如此,後學就不怎麼認同了。因需重在【質】而不在【量】。為免在參事人員,在辛苦過後,有人說:『只要報了名,就會過關的。』畢竟協會所頒發出來的【足健講師】證書,是攸關未來師授的品保性。所以不在乎【量】只在乎【質】。
  2. 經【教育委員會】審核。培訓由甄選委員評選後,送交教育委員會核審確認,(如同新進入會人員,由理、監事會審般的作業);最後,由理、監事會議上備報存檔即可。依【報告】,【投票】多數通過為主。如此合眾人之智嚴格核准(如同背書),也真可發揮落實教育委員會之功能。
  3. 送審專(從)業區分。培訓時,需明知並調查確認,培訓人員是否為相關專(從)業人員;待甄選委員送交教育委員會案件時,以利核可為【足健講師】或【準足健講師】或【不合格者】。專(從)業人員,合格者為【足健講師】;兼(從)業或非相關專(從)業人員,合格者為【準足健講師】;準足健講師,待申請,審調專(從)業者時,方可由協會正頒補發證書為【足健講師】;但需補繳工本費用金額後,始可生效。
  4. 採大學 (專) 院校【學分】制。考量到,專(從)業者人員,因時間、年齡、家庭、金錢或其它不能報到、參訓檢考之資格人員等之因素,以採此方式,以便利、公平,具資格者,順利取得證書;唯依無時限或以時效期,五年內為有效【學分】。
  5. 未來進等培訓申評。為【足健教授】。除甄選委員及教育委員會嚴審外;另需由教育委員會全體委員之全體全數通過後,始可認證,並由協會公佈,正頒授證為【足健教授】。因攸關協會(或基金會),未來師授或對外或國際性的品保。(為評鑑單位之公平與公證信,可研擬制頒教育委員會委員之任選資格辦法) 。

以上五點拙見,謹供參考。或許,正如我太太所言:『我之如此建議,對未核准通過的我,並無任何的助益好處,更或不利。』;但對我而言,相信只要肯用心、肯努力,最後,終也會如願的。獲得雖不易,但真實上,這【足健講師】或【足健教授】的證書;是實至名歸的、是引以為榮的、是實力的認證。

後學 中區主委 葉宏濂 敬建
92.2.27.晨